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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法执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郭涵菲与杨利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涵菲,杨利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涧法执字第683号申请执行人郭涵菲。被执行人杨利强。郭涵菲与杨利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3)涧民三初字第241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杨利强银行存款及收入5212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杨利强自2015年7月27日起以510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承担债务利息,至付清之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焦景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