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一初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武宁县惠康医院与九江金广红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案件撤诉裁定书
法院
武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宁县惠康医院,九江金广红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686号原告武宁县惠康医院,住所地:武宁县宋溪集镇。法定代表人王胜果,该医院院长。被告九江金广红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宁县朝阳路43栋1-2-2。法定代表人申国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宁县惠康医院与被告九江金广红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以其已与被告九江金广红置业有限公司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经审核,符合撤诉要件,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宁县惠康医院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胡正标人民陪审员 余何义人民陪审员 柯箭海二0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明金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