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陈祖发、卞美芳担保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陈祖发,卞美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444号申请执行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法定代表人姜乳云。被执行人陈祖发。被执行人卞美芳。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陈祖发、卞美芳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的(2015)杭经开商特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2015年2月1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长兴县公安局致函本院,称该局已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侦查陈祖发、章国强、徐立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和浙江省公安厅共同下发的《关于当前办理集资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三)》,本院拟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笔录中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44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启明审 判 员 李亚军代理审判员 章岳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潘洁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