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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温执民字第255、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东莞市瑞环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与瑞安市元泰鞋材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东莞市瑞环塑料科技有限公司,瑞安市元泰鞋材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温执民字第255、256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瑞环塑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浩。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黎明珍、黄耀安。被执行人:瑞安市元泰鞋材厂。法定代表人:黄世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州仲裁委员会(2014)穗仲莞案字第4654、4655号仲裁裁决书,业已受理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瑞环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瑞安市元泰鞋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瑞安市元泰鞋材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分别为583536.3元、104042.10元。立案后,本院向各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向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瑞环塑料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和申报财产。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前往被执行人厂房所在地了解其经营状况,发现该厂大门紧闭,已没有经营,厂房系被执行人租赁,租期至2015年4月31日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工商、车辆、银行账户存款登记等信息,仅发现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温州分行账号为33×××22的账户里有零星存款,已将该账户冻结。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决,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瑞安市元泰鞋材厂予以网上曝光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截止2015年8月7日,被执行人瑞安市元泰鞋材厂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556259元及利息,律师费58194元、仲裁费25129元,并应承担执行费用9695.36元。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浙温执民字第255、25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叶淑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陈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