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一初字第5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杨一×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5927号原告杨一×。委托代理人秦超,天津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永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一×及委托代理人秦超、被告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此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1年春,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杨二×。双方结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且被告对原告父母不尽赡养义务,原告为了家庭一忍再忍,但被告不知悔改,双方矛盾激化,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起诉,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双方婚生子杨二×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300元;要求对共同存款30000元及车牌号为津A×××××排夏利汽车款11000元进行依法分割,总价值41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陈述相识和结婚时间属实,但原告陈述夫妻感情破裂不属实,原、被告夫妻间没有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双方婚后感情和好,被告并且赡养原告父母,与他们居住在一起,所以双方感情没有破裂,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2001年春,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杨二×。结婚多年来,双方共同抚养子女,操持家务,赡养老人。2015年7月17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书证等证据证明属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婚,并共同生活多年,在共同生活期间,夫妻共同抚养子女,操持家务,赡养老人。原、被告婚后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事后仍能和好。原告应珍惜双方已建立的夫妻感情,考虑未成年子女利益,不应草率离婚。此案经调解未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一×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永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甄 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