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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原民初字第1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杨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原民初字第1350号原告杨某。证件号码410725198007280024被告贾某。证件号码410725196512190071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娄凤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育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