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原民初字第1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杨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原民初字第1350号原告杨某。证件号码410725198007280024被告贾某。证件号码410725196512190071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娄凤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育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