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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3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彬与被告张发、被告汪雅芳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彬,张发,汪雅芳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第八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3679号原告李彬,男,197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张发,男,196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汪雅芳,女,196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李彬与被告张发、被告汪雅芳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依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彬、被告张发、被告汪雅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彬诉称:被告未经有关部门同意,擅自在天井内违章搭建,使原告家中遭盗窃,造成原告财产损失,事后居委会和物业找被告协商,但被告不出面。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拆除搭建在上海市桂巷新村44号103—104室天井内的房屋一间和金属栅栏顶棚一只及天井围墙上的防盗栅栏,恢复天井的原状。被告张发、被告汪雅芳辩称:被告天井内房屋和金属栅栏棚在二十多年前搭建时经过了原告的同意,被告在天井围墙安装了防盗设施,是邻居的建筑影响了原告的安全。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与两被告系上下楼邻居,分别为其房屋的所有权人。多年前,两被告在其天井内搭建房屋及金属栅栏顶棚,并在天井围墙上安装金属栅栏。上述房屋及金属栅栏顶棚分别占天井一半左右面积,将整个天井覆盖。其中房屋的顶部与天井围墙齐平,顶部上盖有隔热板,金属栅栏顶棚北高南低,高处高于围墙40厘米,低处高于围墙10厘米。原告向被告提出异议。2014年12月30日相关物业部门以在天井内违章搭建房屋为由向被告张发出具《违法建筑整改通知书》,要求立即停止违规行为,恢复原状等,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如其诉请。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好各方面的相邻关系。被告在其居住房屋的天井内搭建的房屋及金属栅栏顶棚,并在天井围墙上安装金属栅栏的行为,影响了原告的安全和日常生活等,两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经过原告同意而建,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发、被告汪雅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上海市桂巷新村44号103—104室天井内搭建的房屋一间和金属栅栏顶棚一只及天井围墙上的防盗栅栏,恢复天井的原状。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依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沈蓓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