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磐盘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沈天真、陈永华与磐安县新境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天真,陈永华,磐安县新境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磐盘民初字第6号原告:沈天真。原告:陈永华。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周闪电。被告:磐安县新境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伟斌。委托代理人:蒋浪舟。原告沈天真、陈永华与被告磐安县新境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均简称新境界旅游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5年5月8日至2015年7月9日间,原告曾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涉案工程原告已完成工程量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但因没有提供有关资料且未缴纳鉴定费,致使鉴定工作无法进行而被鉴定机构退回。2015年7月29日本院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5年8月10日,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天真、陈永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天真、陈永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95.5元(已减半),由原告沈天真、陈永华负担。审 判 长 徐美娟代理审判员 华 斌人民陪审员 厉益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吴剑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