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2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黄峰与姜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峰,姜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640号原告黄峰。被告姜旸。原告黄峰与被告姜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峰诉称,原被告双方因被告租赁太仓汇湖电镀有限公司经营权而结识。2011年4月,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按约支付。2013年4月27日,被告就该笔借款书写欠条一份,约定于2013年5月15日归还,但到期未还,拖欠至今。为此,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姜旸偿还原告黄峰借款2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经审查,被告姜旸的住所地不在本院管辖范围内。本院认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原告黄峰已预交),退还原告黄峰。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鹏审 判 员 白洁人民陪审员 王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秦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