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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2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黄峰与姜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峰,姜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640号原告黄峰。被告姜旸。原告黄峰与被告姜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峰诉称,原被告双方因被告租赁太仓汇湖电镀有限公司经营权而结识。2011年4月,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按约支付。2013年4月27日,被告就该笔借款书写欠条一份,约定于2013年5月15日归还,但到期未还,拖欠至今。为此,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姜旸偿还原告黄峰借款2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经审查,被告姜旸的住所地不在本院管辖范围内。本院认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原告黄峰已预交),退还原告黄峰。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鹏审 判 员  白洁人民陪审员  王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秦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