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7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徐盛中与方辉凯、程万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盛中,方辉凯,程万英,方前峰,徐礼生,武汉市诚信亿安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705-3号原告:徐盛中。委托代理人:徐礼生(系徐盛中父亲)。被告:方辉凯。被告:程万英。被告:方前峰。第三人:武汉市诚信亿安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南湖新大地家园博雅苑B-105号。法定代表人:陈世伟。第三人:徐礼生,身份同上。本院受理原告徐盛中诉被告方辉凯、程万英、方前锋、第三人武汉市诚信亿安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徐礼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盛中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原告徐盛中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解除对案外人廖福义位于武汉市武昌区风华天城月亮湾6栋1单元1层1号房屋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徐盛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案外人廖福义位于武汉市武昌区风华天城月亮湾6栋1单元1层1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钟小培人民陪审员 夏爱华人民陪审员 苏华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郭思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