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民初字第1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赵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1457号原告赵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李红,邹平健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孙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享有的权利,且未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广旭人民陪审员 赵 勇人民陪审员 李守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孙玉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