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法执字第1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林亚茹与郭希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亚茹,郭希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1005号申请执行人:林亚茹,男,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郭希伟,男,197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红民初字第210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郭希伟自有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南新街办事处房屋予以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玉江审判员 丛树民审判员 陈学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于茳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