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执民字1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何俊与杭州中大铝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何俊,杭州中大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拱执民字1165号申请人何俊。被执行人杭州中大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韶华。本院立案执行申请人何俊与被执行人杭州中大铝业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5)杭拱商特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我院立案后即向被执行人杭州中大铝业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杭州中大铝业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的位于新文村新文路45号的房产由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首封。我院目前无法取得该房产的处置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杭拱执民字第116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琰审判员 郑科贵审判员 洪 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厉素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