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法执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伍发良与被执行人双峰县三塘铺永腾建筑施工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争议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发良,双峰县三塘铺永腾建筑施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湘法执字第00076号申请执行人伍发良。被执行人双峰县三塘铺永腾建筑施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祥云,经理。申请执行人伍发良与被执行人双峰县三塘铺永腾建筑施工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予以立案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湘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湘劳仲(2014)121号裁决书第一条确认,由被执行人双峰县三塘铺永腾建筑施工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伍发良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8746元(9月*3194元/月)、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5552元(8月*3194元/月)、一次性就业补助金25552元(8月*3194元/月)。停工留薪期工资38328元(12月*3194元/��)、伙食补助费480元(48天*10元/天)、护理费5110元(3194元/月*48/30)。合计人民币123768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双峰县三塘铺永腾建筑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南省双峰县三塘铺镇,在本院辖区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将本案依法委托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行,该院已立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湘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湘劳仲(2014)121号裁决书第一条所确认的执行内容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潘全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十二)按照《���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了委托执行手续,且收到委托法院立案通知书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