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歙执委字第0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余建文与汪松、方成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歙执委字第00001-5号申请执行人余建文,男,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汪松,男,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方成文,男,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汪翠娟,女,住安徽省歙县。余建文与梁磊、汪松、方成文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7日作出(2005)江笕民一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6月16日,本院依法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汪松和汪翠娟的银行存款。现申请人余建文和被执行人汪松、汪翠娟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汪翠娟的账户存款57933.78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 念 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胡发剑(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