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丁祥春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祥春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威刑初字第128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祥春,男,197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威远县向义镇四方村**组**号,住威远县严陵镇建设路东段**号*栋*单元6-1。2010年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1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8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威远县看守所。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以内威检诉刑诉(2015)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祥春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7月20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7月15日,8月10日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威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古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祥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丁祥春于2015年1月开始在威远县严陵镇城市花园广场姐妹茶坊背面租得一门面,在内设置游戏机9组17台供他人赌博。2015年5月12日15时许,威远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将游戏厅查封,挡获丁祥春及参赌人员4人,查获店内游戏机。经鉴定,17台游戏机为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公诉人就前述指控的事实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丁祥春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且赌博机数量达10台以上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告人丁祥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份,被告人丁祥春在严陵镇城市花园广场租得一门面,从他人处购得游戏机10余台,开设游戏厅供他人赌博,平时由丁祥春自己经营、管理。2015年5月12日,公安人员将该游戏厅查封,当场扣押“海洋之星3”捕鱼机2组12台,“狗仔队”草莓机2组2台、“亚运之星”翻牌机4组4台、无名捕鱼机1组6台。另挡获丁祥春、4名参赌人员,扣押违法所得19940元。经内江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认定,扣押在案的“海洋之星3”捕鱼机2组12台,“狗仔队”草莓机2组2台、“亚运之星”翻牌机3组3台游戏机为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另查明,丁祥春于2010年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1月5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说明;前科材料、释放证明;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票据;侦查实验笔录;证人彭某某、刘某某、何某甲、何某乙、官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丁祥春的供述;申请认定物品清单、图片说明、情况说明、鉴定聘请书、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本院认为,被告人丁祥春以营利为目的,设置七组17台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丁祥春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丁祥春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开设赌场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丁祥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5日起至2016年3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赌具及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 艳审 判 员 张永辉人民陪审员 缪佳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关于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定罪处罚标准第一款(一)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