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商初字第2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杭州兴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穆奇圣与穆奇圣、卜贤扣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兴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穆奇圣,卜贤扣,陆焕兵,储景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2248号原告:杭州兴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人:钱胜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顺利,浙江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穆奇圣。被告:卜贤扣。被告:陆焕兵。被告:储景。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兴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穆奇圣、卜贤扣、陆焕兵、储景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兴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兴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兴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49元,由原告杭州兴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周小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周 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