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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滨民初字第01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滨民初字第01536号原告苏某某,女,1981年4月2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安康市汉滨区巴山东路。被告王某某,男,1975年6月8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安康市汉滨区文昌路。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某某承担。审判员  朱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黄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