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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初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赖敬长与杨朝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敬长,杨朝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941号原告赖敬长,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委托代理人彭勇传,男,汉族,系原告女婿,(全权代理)。被告杨朝仁,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原告赖敬长诉被告杨朝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赖敬长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2元,由原告赖敬长负担。审判员  康小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玉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