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初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赖敬长与杨朝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敬长,杨朝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941号原告赖敬长,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委托代理人彭勇传,男,汉族,系原告女婿,(全权代理)。被告杨朝仁,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原告赖敬长诉被告杨朝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赖敬长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2元,由原告赖敬长负担。审判员 康小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玉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