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皋执字第3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如皋市环境保护局与如皋市玉纶浆纱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如皋市环境保护局,如皋市玉纶浆纱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3965号申请执行人如皋市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谢跃进,如皋市环境保护局局长。被执行人如皋市玉纶浆纱厂。投资人张小兰。关于如皋市环境保护局与如皋市玉纶浆纱厂非诉行政处罚一案,如皋市环境保护局于2013年9月9日作出皋环罚字(2013)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被执行人倪贵平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复议及提起诉讼,经催告后被执行人交纳了罚款,尚未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如皋市环境保护局于2014年3月7日向海安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事项为责令被申请人停止浆纯棉纱项目生产。海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4日作出(2014)安非诉行审字第002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如皋市环境保护局皋环罚字(2013)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海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将该案委托本院执行。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周君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如皋市环境保护局以被执行人如皋市玉伦浆纱厂已暂时停止浆纯棉纱项目生产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如皋市环境保护局申请撤回执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海安县人民法院(2014)安非诉行审字第0025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 君执行员 周志刚执行员 郑森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国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