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执字第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邢喜龙、吴桂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喜龙,吴桂勇,王仁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800号申请执行人邢喜龙。被执行人吴桂勇。被执行人王仁行。本院于2014年3月14日作出(2014)三民初字第946号民事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吴桂勇名下的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行宫西大街北侧圣德花园西侧潮白人家小区1-1-1504室房屋一套。现此房已经本院确认属申请执行人邢喜龙所有,应过户到其名下,过户前需先行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吴桂勇名下的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行宫西大街北侧圣德花园西侧潮白人家小区1-1-1504室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广成审判员 肖金章审判员 王彦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秀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