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保字第00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重庆市沙坪坝区聚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任德文、李寒等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沙坪坝区聚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天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任德文,李寒,重庆天骏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德顺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重庆志高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保字第00314号申请人重庆市沙坪坝区聚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沙滨路9号附3号,组织机构代码07884768-2。法定代表人何跃,重庆市沙坪坝区聚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向登平,女,重庆市沙坪坝区聚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重庆天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华福巷30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任德文,职务不详。被申请人任德文,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重庆天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重庆市渝中区。被申请人李寒,女,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不详,住重庆市渝中区。被申请人重庆天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黄龙路179号天一华府7幢2单元2-11-1,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任德江,职务不详。被申请人重庆市德顺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青杠街道璧青路以东,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任德文,职务不详。被申请人重庆志高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水管村8栋2单元4-1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任德文,职务不详。申请人重庆市沙坪坝区聚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申请人重庆天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任德文、李寒、重庆天骏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德顺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重庆志高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价值3500000元的财产,重庆汉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天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任德文、李寒、重庆天骏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德顺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重庆志高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价值35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娄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