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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信浉民初字第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信阳市浉河区合美采暖大世界与被告唐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阳市浉河区合美采暖大世界,唐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浉民初字第846号原告信阳市浉河区合美采暖大世界。经营人胡继宏。委托代理人胡晓靖,河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唐华,成年。原告信阳市浉河区合美采暖大世界与被告唐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信阳市浉河区合美采暖大世界于2015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阳市浉河区合美采暖大世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信阳市浉河区合美采暖大世界承担。审判长 彭 威审判员 李 博审判员 杨丽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余 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