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广州市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省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476号原告:广州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林文香。委托代理人:李爱国,广东锐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省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法定代表人:陆金龙。被告:江苏省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负责人:林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5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 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巫仕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