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少民初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涂某甲与涂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某甲,涂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少民初字第595号原告涂某甲。身份证号××法定代理人王某。委托代理人朱某,山东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涂某乙。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涂某甲与被告涂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涂某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涂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涂某甲负担。审判员 夏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孔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