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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少民初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涂某甲与涂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某甲,涂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少民初字第595号原告涂某甲。身份证号××法定代理人王某。委托代理人朱某,山东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涂某乙。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涂某甲与被告涂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涂某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涂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涂某甲负担。审判员  夏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孔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