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民初字01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娄底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邱鲁瑛、徐利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底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邱鲁瑛,徐利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初字01699号原告娄底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娄涟公路280移民区B3栋202室。法定代表人赵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寻昔江,湖南湘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静,湖南湘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鲁瑛。被告徐利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娄底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邱鲁瑛、徐利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娄底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邱鲁瑛、徐利华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娄底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底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娄底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卜俊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朱筱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