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锦江执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朱觅与杨艺专、成都文化艺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觅,杨艺专,成都文化艺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锦江执字第472号申请执行人朱觅,男,198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执行人杨艺专,男,196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成都文化艺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杨艺专。申请执行人朱觅与被执行人杨艺专、成都文化艺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的(2014)锦江民初字第2182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觅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艺专、成都文化艺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被执行人按照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则强制执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至今,被执行人杨艺专、成都文化艺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执行中,本院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成都文化艺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成都文化旅游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金堂五凤镇分公司应收工程款、侯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成都文化艺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本市武侯区龙腾东路2号7栋3单元1楼2号房屋(权0681193)。现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朱觅有债权,即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的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案件诉讼费保全费21088元未受偿。申请执行人朱觅于2015年8月9日以被执行人杨艺专、成都文化艺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朱觅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朱觅有债权,即被执行人杨艺专、成都文化艺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的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案件诉讼费保全费21088元,未受偿。二、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的(2014)锦江民初字第2182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弟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