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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7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莉娟与重庆耀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肖宏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莉娟,肖宏均,重庆耀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7306号原告王莉娟,女,汉族,1978年4月18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梁平县,经常居住地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刘建增,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宏均,男,汉族,1979年3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重庆耀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金剑路498号1栋,组织机构代码55204387-7。法定代表人肖宏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莉娟与被告肖宏均、重庆耀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莉娟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莉娟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莉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330元,本院减半收取7665元,诉前保全费用5000元,共计12665元,由原告王莉娟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利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曾德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