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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涉民初字第01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豆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涉民初字第01525号原告豆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爱旺,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豆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豆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豆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豆某承担。审判员江文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王晓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