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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虞民初字第1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商丘星宇置业有限公司与XX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市星宇置业有限公司,XX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1610号原告商丘市星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虞城县。法定代表人纪艳峰,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洪灿,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1989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星宇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XX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丘星宇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8元,减半收取544元,由原告商丘星宇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大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赵晓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