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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长民初字第7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王保国与潘文斌、许国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保国,潘文斌,许国红,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民初字第771-2号原告:王保国。被告:潘文斌。被告:许国红。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柳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保国与被告潘文斌、许国红、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保国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潘文斌、许国红、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保国提出撤回对被告潘文斌、许国红、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申请系其正当行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保国撤回对被告潘文斌、许国红、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93元,减半收取346.5元,由原告王保国承担。审 判 长  徐荣方审 判 员  庄国爱人民陪审员  陈小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臧燕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