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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公安民初字第01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刘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公安民初字第01081号原告:刘某,湖北新生源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童德安,湖北霞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梅,公安县麻豪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某,湖北新生源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原告刘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愿意再给被告卢某一次改正不良习惯、复合夫妻感情的机会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卢某的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其他当事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卢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张华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丽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