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02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邓爱荣与刘成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爱荣,刘成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02610号原告邓爱荣,居民。被告刘成岩,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爱荣诉被告刘成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爱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彭金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玮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