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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鄂夷陵执补字第0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屈伊朵儿与屈勇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伊朵儿,屈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鄂夷陵执补字第00001-1号申请执行人屈伊朵儿,女,生于2004年7月23日,汉族。法定代表人王静,女,生于1978年11月19日,汉族,系申请执行人母亲。被执行人屈勇华,男,生于1978年3月1日,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07)鄂夷陵民初字第33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0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屈勇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15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屈勇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屈勇华在中国农业银行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石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胡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