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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一法排民一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谢炳锋与莫炜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炳锋,莫炜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排民一初字第243号原告谢炳锋。委托代理人曾献林,广东旗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莫炜良。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炳锋诉被告莫炜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炳锋于2015年8月10日以被告莫炜良已向其还清所欠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炳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6.83元,由原告谢炳锋负担。审 判 长  吴国鹏代理审判员  苏俏针人民陪审员  曾效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沿桦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