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烈民一初字第01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淮北市新洪杨煤矿与刘玉山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北市新洪杨煤矿,刘玉山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烈民一初字第01583号原告:淮北市新洪杨煤矿,住所地淮北市烈山区。法定代表人:黄克,该矿矿长。委托代理人:代根军,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玉山,女,194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洪庄行政村*组**号,身份证号码3406041947********。原告淮北市新洪杨煤矿与被告刘玉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继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周继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现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