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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执字第2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庄卓进与张玉娟、张牧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2732号申请执行人:庄卓进,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1037。被执行人:张玉娟,女,汉族,住珠海市,公民身份号码:×××2625。被执行人:张牧,男,汉族,住珠海市,公民身份号码:×××1056。被执行人:张育楠,男,汉族,住珠海市,公民身份号码:×××1058。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4)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6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张广洪(公民身份号码:××)名下的珠海市南屏濂泉路19号商铺(权证号码01000517**)及珠海市南屏濂泉路19号商铺(权证号码01000517**)。现因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广洪(公民身份号码:××)名下的珠海市南屏濂泉路19号商铺(权证号码01000517**)及珠海市南屏濂泉路19号商铺(权证号码01000517**)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志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黄海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