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7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滕州市恒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龙口市福利橡塑制品厂票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滕州市恒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龙口市福利橡塑制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709-1号申请执行人滕州市恒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枣庄市滕州市洪绪镇西赵沟,组织机构代码:73172021-2。法定代表人张显常,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龙口市福利橡塑制品厂,住所地龙口市新嘉街道办事处驻地,组织机构代码:16941824-2。法定代表人孙艳妮,职务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滕州市恒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龙口市福利橡塑制品厂票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2)南民初字第20028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将威海市商业银行青岛分行所签发的3130005220554255号承兑汇票的到期应付款50万元扣划至法院账户,后将其中492600元发放给申请人,7400元转作本案执行费,剩余本金及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南民初字第2002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 新审判员 王德娟审判员 李 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洪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