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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刑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刘青林、李某甲聚众斗殴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青林,李某甲,朱某甲,朱某乙,候程亮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曹刑初字第14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青林,无业。2012年2月1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安徽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5月6日被减刑释放。2014年7月26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18日由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2015年7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甲,无业。2015年3月9日被安徽省阜南县公安局抓获,同年3月13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曹妃甸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经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滦南县看守所。被告人朱某甲,无业。2015年3月26日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抓获,同年3月27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经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唐山市丰南区看守所。被告人朱某乙,无业。1994年4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于2006年5月24日刑满释放。2015年2月1O日被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分局抓获,同年2月12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2月16日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经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滦南县看守所。被告人候程亮,无业。2015年3月17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18日由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2015年7月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以唐曹检公诉刑诉(2015)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青林、李某甲、朱某甲、朱某乙、侯程亮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翠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青林、李某甲、朱某甲、朱某乙、侯程亮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5月上旬,被告人边明德(已起诉)在唐山市曹妃甸区生态城可持续发展中心建筑工地与发包方工地负责人鲍某(另案处理)就外墙装饰工程的发包、施工及合同解除问题发生纠纷,双方因该工程纠纷多次谈判未果,并通过110请求警方处理,但矛盾并未缓和,双方处于僵持状态,互不退让。2014年5月底,被告人边明德从外地纠集了被告人李某甲、刘青林等人来到了唐山市曹妃甸区可持续发展中心工地,轮流值守,阻挠发包方其他承包人进场卸料,并做好斗殴的准备。2014年6月3日11时许,杨立新(另案处理)纠集了被告人朱某乙、侯程亮、朱某甲等多人从唐山市区及滦县驾驶十余辆汽车到该工地并由被告人周成福(已起诉)、鲍某发放统一红色服装,由周成福带领上述人员陆续进入该工地。先期抵达工地的被告人周成福等部分人员持钢筋到达工地食堂附近时,与持钢筋、木棍在此等候的被告人边明德、刘青林、李某甲等人发生殴斗,后进入工地的部分被告人见状立即逃跑。在殴斗过程中,被告人周成福、薛广林、边明德受伤。经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周成福的伤情属轻伤一级,被告人边明德的伤情属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乙、侯程亮、朱某甲、刘青林、李某甲等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青林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青林、李某甲、朱某甲、朱某乙、侯程亮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上旬,边明德(已判决)在唐山市曹妃甸区生态城可持续发展中心建筑工地与发包方工地负责人鲍某(另案处理)就外墙装饰工程的发包、施工及合同解除问题发生纠纷,双方因该工程纠纷多次谈判未果,并通过110请求警方处理,但矛盾并未缓和,双方处于僵持状态,互不退让。2014年5月底,边明德从外地纠集了顾红伟、杨吉、杨杰、杨启友、赵日申(以上五人均已判决)、被告人刘青林、李某甲等人来到了唐山市曹妃甸区可持续发展中心工地,轮流值守,阻挠发包方其他承包人进场卸料、保护边明德的人身安全。2014年6月3日11时许,杨立新(在逃)纠集了于腾蛟、訾东全(已判决)、王德刚、被告人朱某甲、侯乐(在逃);于腾蛟又纠集了郭冬、张文言;郭冬又纠集了邓珺等人;王德刚又纠集了鞠东杰、刘鑫;鞠东杰又纠集了于强强、刘志强、郭文陈、马国庆;被告人朱某甲纠集了郝云鹏、薛广林、洪学凯(已判决)、被告人朱某乙;訾东全通过一个叫璐璐的又纠集了被告人侯程亮等人;侯乐纠集了李超,李超又纠集了李磊(在校学生,未成年人)等人,从唐山市区及滦县驾驶十余辆汽车到该工地并由周成福、鲍某(另案处理)发放统一红色服装,遮挡车辆号牌后由周成福带领上述人员陆续进入该工地(訾东全、洪学凯没下车)。先期抵达工地的周成福、薛广林等部分人员持钢筋棍(工地废料堆捡的)到达工地食堂附近时,与发现来人后做了相应准备的边明德、顾红伟、杨吉、杨杰、杨启友、赵日申、被告人刘青林、李某甲等人相遇,周成福、薛广林等首先动手殴打边明德等人,边明德、顾红伟、杨吉、杨杰、杨启友、赵日申、被告人刘青林、李某甲等人持钢筋、木棍还击,后进入工地的郭冬、王德刚、刘鑫、鞠东杰、马国庆、郭文陈、李超、刘志强、于强强、郝云鹏、于腾蛟、张文言(均已判决)、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侯程亮等还未到达斗殴现场,见有人追出来立即逃跑。在殴斗过程中,周成福、薛广林、边明德受伤。经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周成福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边明德为轻微伤。经唐山华北法医鉴定所临床鉴定薛广林为轻伤二级。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物证:白色霸道汽车、钢筋、方管、木棍、红色上衣、光盘、车牌等。2.书证(1)受案登记表证明:案发时间、地点及报案人相关信息;(2)唐山市曹妃旬区公安局扣押决定书;(3)合同终止函、协议书、现场照片;(4)抓获材料证实各被告人的到案情况。3、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高尚堡派出所民警证实:2014年5月29日接王某丁报警称:在可持续发展中心项目部,施工的边明德与王某丁因为工程施工问题发生纠纷。民警出警后,了解到双方因为往年的合同协议没有谈妥,边明德以结算往年工程款为由,放缓施工进度,可持续发展中心项目部为不影响施工,又另找其他下包单位同时进场施工,边明德为此与项目部发生纠纷。经民警协调,双方表示将依法处理此工程纠纷,不会发生违法行为,边明德和王某丁表示将找地方政府领导协商此事。4、户籍证明信证明:各被告人涉嫌犯罪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5、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各被告人的前科情况。6、鉴定意见:周成福之伤情属轻伤一级、薛广林属轻伤二级、边明德的伤情属轻微伤。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图:主要证实案发现场的客观情况。8、辨认笔录证明:各相关当事人间及对作案现场、作案工具进行辨认的情况。9、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证实:案发日上午11点10分左右,工地门口有叉车往院里运方管,来了一辆小轿车停下,车上下来四五个人,穿着统一的衣服,他们把轿车挡在那,叉车没法干活,后来来了两辆车,一辆白色现代越野,一辆黑色轿车,下车的人都穿红色上衣,有一个挺胖(叫周成福),没穿红衣服,周成福让小轿车开走,然后穿红衣服的那些人往往工地院里走,过了一小会我听见院里有好多人乱喊,接着我就看见穿红色上衣的那些人往大门外边跑到门外边都上车走了。后面一些穿蓝色衣服的人手里拿着钢管往外面追,我走到院里,看见一个穿红色上衣的人躺在两个篮球架中间的地上呻吟,鲍总看见躺在地上的人伤势挺重,让我和王某丁把他抬到金杯车上送医院。我们抬起来还没上车,那些穿蓝衣服的人跑过来十几个人手里拿钢管喊:别装车,别让他去,打死他。他们用钢管打他……蓝色衣服的是“老边”一个星期前招来的,他们在工地也不干活,晚上有车把他们拉去,早上有车把他们送过去。证人王某乙(保安)证实:边明德不让老贾叉车司机卸车及边与鲍在鲍办公室因要钱而争吵的事实。证人贾某证实:5月27日或28日,在江苏省承包工程的工地运来一车钢材,老边带人不让卸,也不让我包这个活,那天没卸车。第二天上午,老边带20多人继续威胁,不让卸车,我就害怕不敢再干了,并且汇报给王某丁,王某丁也没说什么,直到7月份,才开始干这个工程。证人李某乙证实:打架之前,边明德的司机让董某甲告诉我们过几天可能要打架,让我们平时别出屋,注意点。证人董某甲证实:2014年5月中旬左右,我当时在山东威海处理一些事,我工地上的技术员赵建华打电话跟我说:咱们工地可能要打架,老边已经找来20来个打手到现场。2、3天后,我到达工地,看见有2O来个社会上的青年,住在我的工地宿舍隔壁。回工地2、3天后,边的司机小杨子在我宿舍找到我说:因为钱的事,这两天工地可能发生打架,为了每个人的利益,如果真打架,你们不能袖手旁观。我当时说行。过2天左右,边明德也把我叫到宿舍说过两天因为钱的事要打架,到时你们这些人别在一旁看着,也要抄家伙打。我当时应付他行,回到宿舍我告诉我的工人不许搀和打架。(案发打架的经过略)。打完架当天中午,边明德找我,问为啥你的人不上去帮忙打架我说我们干活为赚钱不为打架。当时边明德和我吵起来,小杨子把我赶出去了。打架前几天,边明德找来的20个人自己在料厂锯钢管,晚上锯的。这些人平时在工地待着,看见他们不让现场其他队伍往工地院里运钢材,他们穿统一的灰色上衣。证人宋某证实:2014年6月3日11点多,当时我正从大门外往院里搬运钢材,一辆白色轿车停在钢材旁边,从车上下来一个人说别干了,有一个人拍了拍白色的轿车说:“谁的车,开走!”我就又回到叉车上继续干活,我运第二趟的时候,看见有七八个人进院了,他们都穿着红色的上衣,看到有好多人从院里往大门这边跑,不知道是谁拿东西打了我头一下,当时我戴着安全帽,我赶紧停车用两手把头捂住,我又被打了几下,然后有个人和我说把钢材都给我挑出去。我把钢材挑出去,回到院内宿舍。打架发生后,我就不干了。证人朱某丙同证实:打架的事没看见。2014年4月下旬边带着20多个人到工地干幕墙工程,这些人没参与打架,5月底,边又带来一批人,来了之后没干活,参与2014年6月3日打架,5月底这些人不让工地上一辆车卸货,其他事不知道了。证人鲍某证实:6月3日上午11点多在办公室听见有人嚷,站起来往外看见边明德带着手下二三十人拿着铁管,棍子追打我们新来的工人,新工人是周成福今天带来的,怎么带的不清楚。证人陈某证实:当时我在食堂屋里打饭,外边就吵起来了,曹雪贞这时从外边进了屋,当时我没咋在意,我继续在屋里打饭,过了一会我听到外边声音逐渐小了,我饭也打完了,我就出来了,看到有好几根木棍、钢筋棍子在食堂前面乱七八糟地放着,停车场那有几个穿红色衣服的人和我们这吃饭的工人在跑,一会就不见了。不知道谁喊的“双手抱头,蹲下”。证人吴某(甲方代表)证实:2014年6月3日上午大约10点左右,我透过窗户看到一帮人穿着统一的红色衣服从大门口进来,到工地效果图边台阶时看到他们许多人手里拿着钢筋条往里边走,过了一、两分钟我就听到那边吵吵起来了,在工地旗杆不远处躺着一名穿红色衣服的人,项目部的人过去几个人抬他,边明德他们一帮人回来不让抬,看到有人踹了穿红衣服人几脚。边明德额头有血迹,其他不清楚。证人刘某甲证实:我看见工地院内有十几个戴着安全帽的工人拿着棍子,在追一群穿着红色衣服的人从工地大门往外跑,停车场还躺着一个穿红衣服的人,王某丁让我和刘某乙把这个人台车上去医院,那人受伤,头流血,戴安全帽的不让我们抬,他们还用棍子戳了那个躺在地上的人几下。证人刘某乙(预算员)证实:同刘某甲证言基本一致。证人王某丙证实:看到院里停车场那儿,四五个穿一样衣服的人围在一起打一个穿红色上衣的人,被打的穿红色上衣的人往后倒退的时候摔倒了,那四五个人又接着打了穿红色上衣的人几下,王某丁和另外一个人把倒在地上的穿红色衣服的人往金杯车上抬,边总和其他七八个人上去把王某丁他们三人围住,被打的穿红衣服的人又躺在地上了,那七八个人再打没打我就没看见了。证人刘某丙证实:打架我不在现场,后来项目总负责人韩国刚总经理告诉我的,大约6月3日上午11点左右,他让我赶紧过去看一下,到达时派出所出现场,周成福是韩国刚的司机,他什么时候来的项目部我不清楚。打完架后,项目部的鲍某告诉我:“周成福是集团派来现场的管理人员,鲍是项目现场负责人。”周成福这次来项目工地我不清楚。现在可持续发展中心的活老贾在做,他们施工的料是谁提供的我不知道,老贾是过来替老边的。韩国刚对可持续中心的事清楚,案发后是韩国刚告诉的我打架的事。证人赵某证实:6月3日上午11点左右,有大概5、6辆车用黑布挡着车牌的小轿车从我们项目部门前马路经过,大概一二十分钟这五六辆车又顺原路回来,往北走了几十米到十字路库向东走了,回来时车牌露出来了。证人张某(江苏双安建筑劳务公司管理人员)证实:我们向可持续发展中心项目介绍过一波工人,但不是通过我,2014年6月3日之前一个星期内我没和周成福联系过,没通过他送过工人。6月3日我听人说周成福被人打伤了,我和江苏双安建筑劳务公司和韩国刚经理一起从北京到曹妃甸医院看望周成福。周给韩开过车。刘某丙、鲍某、朱某丙同三个人管理可持续发展中心项目,朱某丙同负责项目工程,刘某丙和鲍某是江苏省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他俩负责工地。证人王某丁证实:2014年6月3日11点多的时候,周成福带着六七个穿红色上衣的人,其中有个人拿着一根方形木棍,他们过了工地办公室南面那片水泥地,过了台阶往南走了,过了一会儿我听到南边声音很大,特别吵,我就走过台阶,又往南走了四五米,看到几个人打起来了。我一到看到他们打起来了,接着就打完了,怎么打的我没看清楚。参与打架的周成福带着六七个人,边明德那边十五六人。光听到叮叮当当的声音,好像是在用钢筋打,但是我没看到,只看到有个穿红色上衣的人拿着方形木棍,木棍不到1米长,宽2公分,高4公分。我当时距离打架现场一二十米,我没有参与打架。证人董某乙证实:在6月2日晚上,李超打电话给我说:“明天有个现场,你给我找几个人帮忙出现场。”我了解情况后,就答应了他。6月2日晚上,我分别给郑红刚、纪泽谨、张傲打电话说:“有一个现场,给点钱你们就来吧。”然后这几个人都答应了。之后,郑红刚又联系了谈贺新、“兑子”、李小潮、大狼、崩崩这些人。6月3日早上,李超给我打电话联系我去河北桥集合,然后我们十多人有檀贺新、郑红刚、刘某丁、李小潮、纪泽谨、孙某、张傲、师某、杨凯迪、杨彪都是我们对外贸易经济学院的学生。就在学校门口打了出租车去的,到了河北桥我们又打了车去了开平与李超见面。之后上了其它的车,跟着这些车上了高速就去了曹妃甸生态城。有个三十来岁的男子,个子挺高、身材魁梧的一个人开始给我们发衣服,我们就下车拿衣服穿上了,李超还叫那个开出租车的司机把车牌照用东西挡上,那司机就用黑色胶布把车牌照挡上了。然后,我们又上车继续往前走,当车队走到距离可持续发展中心工地门口还有100米的时候,我们都下车了,然后我们都往工地里面走,先有十几个人进去了,我听见前面打起来了,我就带着我叫的人也冲进去了,我们都从工地一堆钢筋里面每人捡了根1米5长,直径有2厘米粗的钢筋拿在手里,就往工地里面的台阶上面冲,快到台阶上面的时候,有个人把我们拦住了,我看见我们这面的人已经被打了,有个人浑身是血,这时候人群里面有个人喊了句快撤,我们就准备往外走,这时候,从工地里面四面八方冲出来一群人,戴着安全帽,手里拿着棍子就开始追着我们打,我们就往大门外跑,他们就追出大门外,我们就赶紧上车跑了。李超在回来时,给了我一千多元钱,然后我把这些钱给我找的这些人分了些,剩下的我留下了。证人刘某丁、郑某、檀贺新、孙某、师某、张傲李晓朝均系唐山对外贸易经济学院的学生,且均系未成年人证言与董某乙证言一致。10、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青林供述:2014年6月3日中午12时左右,我们工人正在食堂吃饭,来了三四十人,他们统一穿红色衣服,每个人手里都拿着东西,有木棍、钢条、钢管,还有其他什么东西我没看清,他们来了以后拿着手里的东西指着我们,让我们抱头蹲下,我说了一句“我是打工的。’’然后就过来三个人,一个人拿着木棍,一个人拿着钢条、另一个拿什么没看清,他们三个就开始打我,我被打倒在地,我的左侧太阳穴、左侧胳膊肘、左手小手指、右手手腕、左大腿外侧和后背都被打伤了,他们三个用木棍打我头上一会,我就晕了,我就躺在地上闭着眼没有动了。当时我躺在地上没有动过,我没看见其他人被打。我们这边打架的有十多个,小赵、杨吉、八斤、杨启友、小平、杨杰、老寿,还有几个叫不上名字。7月9日,边总手下的杨杰通过手机微信联系过我,主要是想找我过来给边总顶罪。被告人李某甲供述:6月3日11点10分,有四五十人拿着钢筋棍和木棍来到我们面前,他们都穿着红色的上衣,有个领头的拿着钢筋棍指着我们说“双手抱头,都给我跪下”,接着那领头的又说了一遍,我们有个工友就说:“我们是来上班的,凭什么要我们跪下’’刚说完这话,在领头的右手边一个男的抡起木棍就朝我们这个工友的头部打去,我们工友用左手挡住了头,结果木棒打在他的左小臂上。那个领头的两只手攥着钢筋棍抡向边总的头,那个领头的打完边总后就打我,我当时退了一步没有伤到我,我的火气就上来了,我就转身跑向离我三四米的地方拿了根木棍准备打他们,我们这边工友这时也从工地上找边角料、铁棒子、木棍啥的,我就冲在前面跟他们打,这时候他们在后边的人开始往回跑了,接着他们冲在前面跟我们打的人也开始往回跑,我们一直追到大门口,我们看到他们坐上车跑了,我们就往回走,这时发现有个人躺在停车场那边,一直在喊“救命”。被告人朱某甲供述:打架的前一天,杨立新打电话让我找几个人明天看几天场子,大哥场子有事,给个三四千块钱,我就同意了。我给洪学凯打的电话,让他找几个人到曹妃甸看场子,肯定不白去。过了约一个小时,洪学凯打电话说人找好了,第二天早上朱某乙、大鹏、小东北(薛广林)葛军、爱蕾、小凯我们几个开两辆车去了杨立新的厂子,后来去了曹妃甸,半道有一男一女给发的红色上衣,到了工地门口,发衣服的男的、杨立新、朱某乙、小东北等几个人在前边先进的工地,在门口东侧捡的铁棍拿着,我在这帮人后边三十米远的地方,我看见前边打起来了,我们的人往外跑,杨立新和发衣服的男的脸上都是血,我也跑出去坐车跑了,朱某乙胳膊受伤了。听说小东北没能跑出来。被告人朱某乙供述:是洪学凯打电话找的我,说是去曹妃甸看工地,一天给200块钱,当时去了十几辆车,半道一男一女给发的衣服,前边的进工地不久就开始往外跑,很多人拿着棒子从院子里边冲出来,把我的车玻璃砸了,还有人用棍子打我胳膊着,之后我们就开车跑了。我认识的人有朱某甲、王爱蕾、大鹏(郝云鹏)、小东北(薛广林)、洪学凯。被告人侯程亮供述:2014年6月份大家的前一天晚上,璐璐给我打电话,让我开车带着张硕、高杰、李超去趟曹妃甸,我问干啥去,璐璐也没说。到了曹妃甸半道一男一女给发的红色上衣,还让把车牌当上了,到了工地门口,前边几辆车上的人都下去了,我没下车,过了几分钟,人们就从工地门口往回跑、郭冬、高杰、李超上了我的车,我们就开车走了。同案人边明德供述:我承包的可持续发展中心幕墙工程,2014年5月份,双方发生纠纷,江苏省建工集团曹妃甸项目部要终止幕墙分包工程,我不同意,谈了多次也没谈下来,他们把工程交给了别的施工队来干,我就不让进场,多次发生纠纷并报警,项目部经理鲍某有个相好叫李锦旺的多次电话发短信威胁我,打架前十多天还带十多个人来工地找过我,我当时没在,为了保护我的人身安全,我让小赵(赵日申)从我的老家诸暨市找了几个人来工地看守,并保护我的人身安全。2014年6月3日打架那天,我的一个工人给我打电话说来了好多车下来好多人朝工地来了,让我注意点,我就到了食堂门前,当时工人正在吃饭,韩国刚的司机姓周的带人进来,让我们抱头、蹲下,我说有事可以说,姓周的上来就用钢筋棍打我头上一下,我满脸是血,退了几步捡了一根方形管去打他,对方一个人用棍子把刘青林打晕了,我的十来个工人就捡起工地上的木棍、方形管等打对方,也就一两分钟听到有人喊死人了,那些穿红衣服的就往外跑,我的工人就在后边追,到大门口那些人就上车跑了,有辆黑色本田没开走,牌子用布蒙着,我们拍了照并把牌子抠下来,回到院里看见王某丁等几个人正在往车上抬一个穿红衣服受伤的男子,我没让抬,把那个人从车上拉下来,好几个工人想打他,我没让,一会警察就来了。同案人訾东全供述:2014年6月2日下午,杨立新给我打电话,说让我找几个人去曹妃甸,给一个大哥捧捧场也不打架,当时他说完我就同意了。后来我问杨立新由谁花销(找车的钱、给找的人钱,加油、吃饭、买烟买水的钱)杨立新说他花。当时有个叫路路的正和我在一起,他说可以帮着找几个小孩明天一起去。第二天路路给我打电话说他去不了了找了几个小兄弟带着人和我一起去。过了一会,就有人给我打电话自称是路路的兄弟叫小硕。我让他们在马家沟附近集合等着我。杨立新给我的丰田霸道车加满了油就让我先走了,我在屈庄大桥找到路路的兄弟,当时两辆车在那等着,然后我们三辆车本着曹妃甸方向开去。加起来十多辆车左右,我们到了一处特别荒凉的地方,我们到了一个拐弯处,杨立新还有一个男的以及一个女的三个人都说:“都下车,下了车就换衣服。”后来知道那个男的是甲方代表,女的是干什么的不清楚,那个男的后来被打伤,坐我的车到医院,我给办的卡,叫周什么福,戴眼镜,他说他是甲方代表。我们到一个离海边不远的一个工地的时候,我们来的人都下了车,杨立新带着人进了工地里面,当时我没有下车。杨立新他们进了工地大概也就4、5分钟之后,我就看见我们进去的人都往外跑,后面还有人追着,当时追着的人都是民工,拿着铁棍之类的工具,之后小硕上了我的车,小虎坐在了小硕后边,还有两个小孩我不认识的也上了我的车。有一个受伤的男子上了我的车,这个男子身上都是血,戴着眼镜,他说他是甲方代表,好像是叫周什么福。事后杨立新给了我五千元钱,我把钱给了路路之后我就回去了。同案人人薛广林供述:2014年6月3日早晨6点多接了一个好像叫“黄毛”的电话,让他跟着出现场。他在滦县榛子镇邮局等着,然后朱某甲等坐本田雅阁来接上他,然后6个人坐了2辆车去杨立新的料厂,4辆车去开平一个大桥集会,后期行走路线及发衣服梦车牌经过与其他同案人供述一致。车上下来四五十人,跟着周成福往工地里走,前边有十多个人,我和立新在这十多个人里,后边的在后边拉开了距离,周成福让从大门左侧废料堆拣点顺手的东西,我捡了根木棍,还有拿钢筋的,进去后,有十多个人戴安全帽,手里也拿着家伙,有钢筋、铁管,周成福说:“蹲下,不许动”我也跟着说了,对方也骂街了,然后周成福就先动手打了起来,我们这十多个人也动手打对方,我用木棍打了对方的头部,把安全帽打掉了,我看我这边有往外跑的,我也跟着往外跑,跑到停车场时,左手宿舍出来十多个人,拿铁管打我头部、胳膊,我被打倒了,没跑了,后被送到唐海医院、又转到工人医院、传染病医院,在传染病院出院的前一天,有个男的给我送去4万块钱,让我签个协议,内容是这次打架与江苏建筑公司无关,让我拿了钱赶快回东北,别给他们添麻烦,拿了钱的第二天我就回东北了同案人李超供述:侯乐让我找几个人陪他去溜达一圈,就是让给他壮门面,我就叫上李磊一起到打架的工地,我没有打人。好处的事,侯乐说事情解决以后再说。其他经过与其他人供述一致。同案人人洪学凯供述:我来投案。2014年6月3日早6点多,朱某甲开着一辆黑色广本去我家找我,因为前一天朱某甲给我打电话说,让我跟着他去曹妃甸一个工地帮一个叫立新的大哥出现场。6月3日早,朱某甲找到我后,我就开一辆白色捷达车(无牌、朱某甲租的)上了高速,在青坨营高速口下的,又等了十多分钟,车陆续来了大概有十辆,从高速口旁边一小过道往东拐了,有辆黑色奥迪在路上等我们,然后我们跟着往唐海方向走,到了唐海县城看见一男一女开着一辆红色吉普车等我们,我们就跟着红色吉普车去了一个工地,距离工地大门30米左右时,我们停下了,那一男一女打开后备箱,拿出红色衣服给我们发,立新给朱某甲介绍,那发衣服的那个是小周大哥,拿衣服后,小周让我们把牌子蒙上,随后小周、立新、大闷儿、朱某甲、薛广林,带着人先进去的,我把车掉过头大约二三分钟,听见有人喊快跑,我看见穿红衣服的一群人往外跑,有人拿三角铁追,王爱磊、郝云鹏、朱某乙跑着从工地出来,上了我的车,车没来得及跑,就被对方人追上,用三角铁把我前挡风玻璃砸了,打在朱某乙胳膊上,然后我开车就跑了,后来我打电话给朱某甲,他说霸道车上呢,立新和薛广林挨打了,让朱去接他们去。后来朱某甲给了我一千多块钱,让我把车修修去。当时进厂手里都没拿东西,有东西也是从里面找的。我没进去,我也没看见。事后,听立新给“大闷儿”打电话说,你找的都是什么人啊,还没打呢就跑了,让你带点家伙去,你不带,到那人家都准备好了,这回吃亏了吧。同案人杨吉、杨杰、赵日申、顾红伟、杨启友的供述与被告人李某甲、刘青林供述基本一致;同案人王德刚、刘鑫、鞠东杰、马国庆、郭文陈、刘志强、于强强、郝云鹏、于腾蛟、张文言等人的供述与被告人朱某乙、侯程亮供述的案发过程基本一致。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侯程亮伙同周成福、訾东全、郭冬、王德刚、刘鑫、鞠东杰、马国庆、郭文陈、薛广林、李超、刘志强、于强强、洪学凯、郝云鹏、于腾蛟、张文言等人持械进行殴斗,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聚众斗殴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青林、李某甲伙同边明德、杨吉、杨杰、杨启友、赵日申、顾红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刘青林、李某甲及边明德等人有聚众斗殴的故意,事发当天,是在发现来人后,才组织的相关被告人做了相应的准备,而且边明德嘱咐手下人先不要动手,他们动手了再还手,是处在相对被动的一方,不是斗殴的积极追求者,因此对被告人刘青林、李某甲等不应按聚众斗殴罪定罪处罚,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青林、李某甲犯聚众斗殴罪的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刘青林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甲参与了聚众,没有实际参与殴斗,可依法适用缓刑。被告人朱某乙、侯程亮既没有参与召集他人,也没有实际参与殴斗,犯罪情节轻微,应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能当庭认罪,且对方有重大过错,可依法适用缓刑。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六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青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朱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朱某乙犯聚众斗殴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侯程亮犯聚众斗殴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风志审 判 员  于海光代理审判员  刘 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宗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