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刑初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苏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龙刑初字第525号公诉机关龙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某,男,1957年8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汉族,文盲,驾驶员,住福建省晋江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同年7月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诉刑诉(2015)4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淑芬、被告人苏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8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苏某驾驶闽C×××××号轻型货车,从龙海市紫泥镇下楼村沿县道紫石线往紫泥高速路口方向行驶至高速路口,在左转驶往高速路口时,遇钱某驾驶无牌号二轮机动车从紫泥镇金定村沿县道紫石线往石码方向行驶,在避让过程中,无牌号二轮机动车与闽C×××××号车头右侧于路左机动车道发生碰撞,造成钱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及车辆局部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钱某因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创伤性失血休克死亡。经龙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责任认定,苏某承担本事故主要责任,钱某承担本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苏某在事故现场主动向龙海市公安局紫泥派出所警察投案。经审理查明指控事实属实,另查明,2014年6月30日,经调解,苏某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钱某的亲属经济损失20万人民币,其他的经济损失由钱某的亲属直接起诉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并取得钱某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林某甲、林某乙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福建中立司法鉴定所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报告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龙海市公安局的发破案报告、投案证明书、苏某的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调解书、谅解书、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苏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且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苏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处刑的量刑建议适当,可以采纳。庭审中,苏某对该量刑意见也无异议。综合苏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经审前社会调查,对苏某可宣告缓刑,但苏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应依法接受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苏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高闽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郑 潇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