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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执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刘连庆与河北乾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连庆,河北乾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沧执字第288号申请执行人刘连庆。被执行人河北乾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黄赵公路中捷段北支农街西。法定代表人孙丕周,该公司董事长。刘连庆与河北乾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沧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沧仲裁黄字第001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沧执字第288号。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均在黄骅市辖区,为节约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方便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实施细则》第21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刘连庆与河北乾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指定黄骅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文庆审 判 员  史凤波代理审判员  王 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韩晓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