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霞执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姜珠云与黄月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珠云,黄月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霞执字第459号申请执行人姜珠云。被执行人黄月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珠云与被执行人黄月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姜珠云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霞民初字第1282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应豪审 判 员 陈 霖代理审判员 李 臻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阮岳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