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执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隆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文本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438号申请执行人隆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隆回县桃洪镇朝阳路208号。法定代表人许光,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文本聪,男。申请执行人隆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与被执行人文本聪发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审结后,于2013年5月13日做出(2012)隆民二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文本聪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隆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9200元,顺延利息照计;承担案件受理费800元。该判决生效后,文本聪没有履行,隆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文本聪于2015年3月30日交款7225元。经查明,被执行人文本聪因年纪较大,没有收入,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隆民二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阳杰审判员 李基高审判员 邹军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周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