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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执字第1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青岛登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高丽精线合金(青岛)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登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丽精线合金(青岛)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1689号申请执行人青岛登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明阳路。法定代表人武宗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高丽精线合金(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红岛经济区出口加工区。法定代表人刘涛,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青岛登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丽精线合金(青岛)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6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强制措施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6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蒋 涛审判员 陶志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孔庆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