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民一终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王学林与沈庆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庆莲,王学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民一终字第3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庆莲。委托代理人:尹师,山东敏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学林。委托代理人:杨仕余,山东茌平夕阳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沈庆莲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2014)茌民一初字第1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2014)茌民一初字第119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黄 进审判员 孙久强审判员 郭召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书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