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2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2688号原告:刘某某,女,197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赵美田,安徽省阜南县法学会理事,安徽省阜南县法学会推荐。被告:王某某,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外出务工,地址不详,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吕世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蒋成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