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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2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2688号原告:刘某某,女,197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赵美田,安徽省阜南县法学会理事,安徽省阜南县法学会推荐。被告:王某某,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外出务工,地址不详,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吕世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蒋成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