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执恢字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秦建华与张国良、季成苏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建华,张国良,季成苏,季成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恢字00072号申请执行人秦建华。被执行人张国良。被执行人季成苏。被执行人季成华。申请执行人秦建华与被执行人季成华、张国良、季成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受理。本院恢复立案时已将执行风险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汽车,本院已在车管所予以查封但未发现车辆去向;除已冻结被执行人张国良之妻张美英的银行存款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部分银行存款外,汽车未能查控实物,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通中民字终第07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汽车或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东华审 判 员 张仲实代理审判员 倪晓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赵金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