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法执民字第3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与舟山宏浚港口工程有限公司、张鸿钧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舟山宏浚港口工程有限公司,张鸿钧,周海杰,林谦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执民字第30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法定代表人:林佩珍,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舟山宏浚港口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张泓钧,该××总经理。被执行人:张鸿钧,舟山××港口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周海杰,经商。被执行人:林谦峰,经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海法商初字第004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6日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各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各被执行人张鸿钧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泓钧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张鸿钧所有的银行存款9056119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陆明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许 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