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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汉台执字第003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建新与被执行人陈宝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新,陈宝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汉台执字第00361-1号申请执行人张建新,男,汉族,生于1955年10月15日,陕西勉县人。被执行人陈宝兰,女,汉族,生于1963年6月8日。张建新诉陈宝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汉台民初字第004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建新在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标的为借款6000元及利息,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归还张建新借款6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按实际逾期时间计付);交纳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以上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到银行、房管、当地居委会等单位对被执行人财产等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陈宝兰系汉台区王观营村村民,无业,家中两人,修有两间四层房屋,靠房屋租金收入和王观营村委会发放的补贴维持生活。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以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结合案件实际执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汉台执字第003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 岩审判员 姚 军审判员 胡 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雄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