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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东民初字第2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何宛儒与攀枝花金海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宛儒,攀枝花金海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东民初字第2469号原告何宛儒,女,1993年5月12日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被告攀枝花金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法定代表人邓勉民,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宛儒诉被告攀枝花金海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宛儒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向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宛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何宛儒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雨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智 来自